107年度資深優良教師作業,請符合資格者於107年2月12日中午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。
※107年資深優良教師,請符合資格者於2月12日中午前速洽人事室查詢辦理。服務起訖時間如下:
10年:97年08月1-31日到職至107年07月31日止。
20年:87年08月1-31日到職至107年07月31日止。
30年:77年08月1-31日到職至107年07月31日止。
40年:67年08月1-31日到職至107年07月31日止。
※申請條件:「專任」、「合格教師」、「連續」實際從事教學工作,且「最近10年成績優良」。
(一)「專任」、「合格教師」:
指編制內有給之專任,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資格登記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。
※不含兼任、兼課。
(二)年資連續:
1.「連續」: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,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;中斷者,自中斷結束後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。(獎勵要點四)
※舉例:a.某正式教師於7月2日離職,8月31日到職者→年資連續。
b.某正式教師於6月30日離職,8月1日到職者→年資中斷。
2.例外視為連續:
(1)帶職帶薪於國外進修者。(年資得採計)
(2)留職停薪。(除義務役外,其餘年資【例如:志願役】不得採計)
(3)辭職就讀研究所,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。(年資不得採計)
(4)因案停職,經奉准復職者。(年資不得採計)
(5)因遷調改任代課教師,嗣後復聘(派)任。(年資不得採計)
(三) 申請補發者:
1.凡屆獎勵當年因故未申請者,得申請補辦。
2.但年資累計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時,則不得再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。